EN 62471-5 是歐盟對 IEC 62471-5 的等效采用版本,全稱為《燈和燈系統的光生物安全 第 5 部分:圖像投影儀》
,2015 年發布,適用于任何光源(氙燈、UHP、激光、LED 等)的圖像投影儀,覆蓋影院、教育、家用、商用及
微型投影等全類別產品。其核心內容可歸納為:
作用
評估投影儀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對眼睛和皮膚的紫外、藍光、紅外及熱輻射危害,并給出相應的風險組別(Exempt、
Risk Group 1、RG2、RG3)和限值要求。
測試距離與視場
通用燈具標準 IEC/EN 62471 以 500 lx 處或 200 mm 作為參考距離,但對投影儀并不合適。EN 62471-5 規定:
分類距離統一為 1 m(與屏幕觀看場景更接近);
測量視場角:
– 0.011 rad(約 0.63°)用于視網膜危害評估;
– 1.7 mrad 用于“小光源”藍光加權評估;
若產品配有多組鏡頭,需對每種焦距分別測試。
主要測試項目
皮膚和眼睛的紫外危害(200–400 nm)
近紫外危害(315–400 nm)
視網膜藍光危害(300–700 nm,B(λ) 加權)
視網膜熱危害(380–1400 nm,R(λ) 加權,含微弱視覺刺激)
眼睛前部紅外危害(780–1400 nm)
皮膚熱危害(380–3000 nm)
對激光光源還需滿足 IEC 60825-1 的 AEL 要求。
判定流程
a) 在 1 m 處測得光譜輻射亮度/照度;
b) 按各危害波段加權計算有效輻射量;
c) 與標準給出的“可接受發射極限”(AEL)比較;
d) 根據超標情況劃分風險組別并在說明書中給出必要警告或使用限制。
與 IEC 62471-5 的關系
技術內容完全一致,僅前言、附錄 ZZ 等增加了歐盟低電壓指令 (LVD) 和人工光輻射指令 (AORD) 的符合性條款,
因此測試報告可 IEC/EN 雙標。
實際應用提示
幾千流明以下的桌面/家用投影機通常可達 Exempt 或 RG1;
高亮度工程/影院機型若采用多 kW 氙燈或 RGB 激光,需特別注意 RG2 以上風險,應配套吊裝、安全聯鎖及用戶
警告;
激光投影必須同時滿足 IEC 60825-1 的激光等級,并在產品上貼好對應激光安全標簽。
按照 EN 62471-5 完成評估后,即可作為歐盟 CE 認證中“光生物安全”項目的技術證據,也可直接用于全球大部分
采用 IEC 體系的市場的準入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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